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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黄冈市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邱某某
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黄冈市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吴某某
吴红梅(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支公司
汪耀斌(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
罗田县兴安客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邱建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王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邱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市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明珠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守凤,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红梅,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支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夏学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耀斌,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田县兴安客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罗田县三里畈镇七道河。
法定代表人邱建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邱建斌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黄冈市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支公司、罗田县兴安客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邱建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对另案起诉的原告刘浩然提交的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误工期限、护理期限等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因本案与另案系同一交通事故,需要等待另案的鉴定结论作出后一并处理,本案不适宜继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黄冈市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支公司、邱某某、罗田县兴安客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邱建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止审理。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黄冈市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支公司、罗田县兴安客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邱建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对另案起诉的原告刘浩然提交的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误工期限、护理期限等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因本案与另案系同一交通事故,需要等待另案的鉴定结论作出后一并处理,本案不适宜继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黄冈市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支公司、邱某某、罗田县兴安客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邱建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王泉
审判员:方澜林
审判员:王国剑

书记员: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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