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周志强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蔡龙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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