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庭,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臻,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佃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陆某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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