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邱某某与陆某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庭,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臻,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佃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陆某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