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英,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韩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邱某某与被申请人韩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XXX号XXX室房屋,并以邱某某、案外人胡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东路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韩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XXX号XXX室房屋;
二、查封申请人邱某某、案外人胡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东路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钰
书记员: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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