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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204民初524号原告: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王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佳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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