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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赵某洋、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邱某某
赵某洋
徐某
王晨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邱某某,农民。
被告赵某洋。
被告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晨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赵某洋、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裁定书,将二被告在定兴县万邦国际小区分期付款购买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房产系被告徐某婚前个人财产,亦判决驳回原告邱某某要求被告徐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徐某在定兴县万邦国际小区分期付款购买的房产的查封。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赵某洋、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裁定书,将二被告在定兴县万邦国际小区分期付款购买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房产系被告徐某婚前个人财产,亦判决驳回原告邱某某要求被告徐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徐某在定兴县万邦国际小区分期付款购买的房产的查封。

审判长:田林海
审判员:汪悦龙
审判员:田学伟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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