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建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代理人:杨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光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市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赵家条319号。
负责人:陈静敏。
被告:武汉市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189号附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宗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方明。
被告:湖北中普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第4幢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沈水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柯炳潭,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建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代理人:柯炳潭,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建华与被告王某某、被告武汉市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被告武汉市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被告湖北中普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修建兵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郑灵芝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张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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