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建华,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恒、孙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189号。
负责人:陈静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189号附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宗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邱建华与王为亮、被申请人武汉市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市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湖北中普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修建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邱建华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武汉市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市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先予支付申请人邱建华医药费8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武汉市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市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邱建华支付医疗费8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晓勤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 赵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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