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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建兴与董伟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邱建兴,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旻,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伟民,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邱建兴与被告董伟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建兴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文宏

书记员: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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