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建兴,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旻,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伟民,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邱建兴与被告董伟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建兴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文宏
书记员:王 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