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冀0628民初2002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小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原告刘小乐诉被告邱某某、刘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冀0628民初20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刘帆所有的冀F×××××号纳智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邱某某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刘帆所有的冀F×××××号纳智捷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金颖
书记员:许泽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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