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
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付某某
原告邱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告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争议的标的超出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栽定,可在栽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栽定,可在栽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左孟
书记员:娄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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