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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民,系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系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员 骆启新

书记员: 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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