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和顺,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勇,蕲春县赤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
负责人:王利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邱和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涂建锋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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