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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和顺,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勇,蕲春县赤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
负责人:王利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邱和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涂建锋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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