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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城固镇东某彦固村民委员会与韩某某、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邱某某城固镇东某彦固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学武,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
被告王某某,系韩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原告邱某某城固镇东某彦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某彦固村委会)与被告韩某某、王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孙九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某彦固村委会负责人王学武、委托代理人王英杰、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秀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东某彦固村委会以韩某某侵占土地为由,向邱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9月14日,邱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做出邱农仲案(2015)第0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将耕种的村西南果园地退还给申请人。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双方送达。2015年10月20日,东某彦固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以执行标的不明确为由,驳回了村委会的强制执行申请。2016年2月29日,本案原告东某彦固村委会以同一纠纷以韩某某、王某某为共同被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仲裁卷宗、执行裁定书为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起纠纷业经邱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双方均未向法院起诉,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以同一纠纷向本院起诉,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邱某某城固镇东某彦固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九凡

书记员:郭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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