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某城固国瑞农化经营部,住址邱某某城固南马路,工商注册号:130430200001392。
负责人李国瑞。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邱县人。
被告黑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邱县人。
委托代理人朱贵春,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城固国瑞农化经营部与被告赵某某、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邱某某城固国瑞农化经营部在2017年8月14日开庭审理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邱某某城固国瑞农化经营部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城固国瑞农化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原告邱某某城固国瑞农化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赵为华
书记员:张海龙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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