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古城营乡枣坡村民委员会
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郭青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古城营乡枣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保连,职务: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青海,农民。
上诉人邱某古城营乡枣坡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邱某人民法院(2014)邱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某古城营乡枣坡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某古城营乡枣坡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邱某古城营乡枣坡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某古城营乡枣坡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邱某古城营乡枣坡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审判长:聂洪文
审判员:潘新莉
审判员:谢珂
书记员:杨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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