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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古城营乡枣坡村民委员会与郭青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邱某古城营乡枣坡村民委员会
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郭青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古城营乡枣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保连,职务: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青海,农民。
上诉人邱某古城营乡枣坡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邱某人民法院(2014)邱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某古城营乡枣坡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某古城营乡枣坡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邱某古城营乡枣坡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某古城营乡枣坡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邱某古城营乡枣坡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审判长:聂洪文
审判员:潘新莉
审判员:谢珂

书记员:杨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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