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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某原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立辉
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邱某原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原告: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邱某振兴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辉,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原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邱某西城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孙党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邱某原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86.7元减半收取27593.35元,由原告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86.7元减半收取27593.35元,由原告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汪西坤

书记员:郭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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