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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邱某振兴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辉,邱某信用社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某。

原告邱某农村信用社与被告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张立辉、赵欢,被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贾某某借原告邱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0000元,约定利率12.026667‰计,借款期限一年,结欠借款90000元及利息60078.2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已按约定义务向被告给付借款,被告应按约定还款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清原告借款9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302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秀峰 审 判 员  李书亮 人民陪审员  王 洁

书记员: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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