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供销合作社鸿达棉花加工厂
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高广全
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邱某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原告:邱某供销合作社鸿达棉花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关永强。
委托代理人: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广全。
委托代理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邱某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杨玉忠。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供销合作社鸿达棉花加工厂诉被告高广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邱某供销合作社鸿达棉花加工厂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供销合作社鸿达棉花加工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供销合作社鸿达棉花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供销合作社鸿达棉花加工厂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供销合作社鸿达棉花加工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供销合作社鸿达棉花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供销合作社鸿达棉花加工厂承担。
审判长:孙九凡
审判员:汪西坤
审判员:尹风民
书记员:郭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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