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县众河房地产有限公司
刘建华
冀茂奇(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
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魏蒙(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
申建东(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
原告:邱县众河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
委托代理人:冀茂奇,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田,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蒙,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建东,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县众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县众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邱县众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县众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邱县众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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