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贵山
书记员:翟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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