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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则有诉湖北大成空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邱则有
颜喜东
湖北大成空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
徐祥生

原告邱则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02196211092810,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织机街18号。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男,汉族,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432503771122137,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59号顺天城28楼。
被告湖北大成空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傅礼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祥生,武汉开元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邱则有为与被告湖北大成空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03159685.1)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于2008年5月12日移至本院处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文清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培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则有的委托代理人颜喜东、被告湖北大成空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启雄、徐祥生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邱则有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则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则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邱则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邱则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则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邱则有负担。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孙文清
审判员:李培民

书记员: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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