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叶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邱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原告邱某某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妥,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沈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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