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
程淑芝(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
李佳倩(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淑芝,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倩,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栾树君(李某某丈夫,已故)名下房产一处,同时查封原告邱某某提供担保的轿车二辆。2015年7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淑芝、李佳倩,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邱某某借款20万元,并签订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期满后,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邱某某借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邱某某借款20万元,并签订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期满后,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邱某某借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高山
审判员:韩晶
审判员:孙宏
书记员: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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