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念华,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透笼街66号。法定代表人:江亭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铭,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宇,黑龙江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某与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邱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00元,减半收取26,900.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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