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从某
刘占灯
武某某
徐立增(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舒志军
原告:邱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
原告:刘占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
被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徐立增,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被告:舒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从某、刘占灯诉被告武某某、舒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从某、刘占灯于2014年7月28日以现原告证据不足,待原告证据充分以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从某、刘占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从某、刘占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邱从某、刘占灯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邱从某、刘占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从某、刘占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邱从某、刘占灯负担。
审判长:李翔宇
书记员:张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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