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上海陆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英华,上海法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壶。
被申请人:上海玉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周。
被申请人:上海松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周。
被申请人:孙正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玉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阳贸易有限公司、孙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邱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玉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阳贸易有限公司、孙正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玉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阳贸易有限公司、孙正荣的银行存款5,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上海璧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园中路XXX号XXX幢、XXX幢的全幢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洪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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