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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中与孟庆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邱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高,河北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某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10万元,并支付2016年底至今的迟延履行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因转让巨鹿县四号路北头路西厂房欠款一事于2016年8月3日达成还款协议,见证人为邱书君,协议约定被告必须于2016年8月20日前还原告100万元,10月1日前还50万元,2016年底前将剩余60万元还清。根据该协议,被告应当在2016年底前归还全部欠款210万元,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
原告邱某中与被告孟庆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的转让巨鹿县四号路北头路西厂房,包含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方应为巨鹿县宇航铁路机车配件厂(厂长:邱某中),受让方应为巨鹿县平安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孟庆广),诉称的原、被告于2016年8月3日达成的还款协议,应是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原告邱某中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邱某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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