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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杨某、张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邱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祥斌、万军伟,均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阳民三初字第0013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被告杨某、被告张某某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杨某、被告张某某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保全。

审判员 黄玮

书记员: 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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