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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邱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祥斌、万军伟,均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某。被告:张某某。
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阳民三初字第0013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被告杨某、被告张某某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杨某、被告张某某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保全。
审判员 黄玮
书记员: 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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