邰某某
任国民(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原告: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任国民,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红,樊璐鑫,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邰某某诉被告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邰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邰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邰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秀红
书记员: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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