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邰某某与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邰某某
任国民(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原告: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任国民,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红,樊璐鑫,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邰某某诉被告涉县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邰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邰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邰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秀红

书记员: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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