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隆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西南大街153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选,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长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邯郸隆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长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邯郸隆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隆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邯郸隆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邯郸隆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国强
书记员:王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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