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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与王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住所地:磁县磁州镇朝阳路北大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566181736Y。
负责人:张爱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凌燕,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诉被告王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7元,减半收取计2264元,由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爱霞

书记员:索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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