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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邯郸市神码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高开区联通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5424780Q。
负责人:秦志勇,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勇,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科,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神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白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学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学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学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艳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学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浴新北大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84084512J。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敏,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邯郸市神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白慧、徐昆、刘峰、李艳敏、李某某、张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5元,减半收取计22253元,由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负担。

审判长 李晓敏
审判员 陈跃平
人民陪审员 孙贾玲

书记员: 李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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