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高开区联通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5424780Q。
负责人:秦志勇,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勇,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科,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复兴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585437872C。
法定代表人:吴好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春,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铁西北大街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799590557A。
法定代表人:崔世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春,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世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春,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春,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风现。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春,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春,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克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春,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好芬。
被告:孟令胜。
被告:尹明明。
被告:崔俊涛。
被告: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浴新北大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84084512J。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敏,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河北子某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金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张志勇、吴好芬、孟令胜、崔世科、赵燕、尹明明、崔俊涛、尹风现、赵巧军、尹克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89元,减半收取计27795元,由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负担。
审判长 李晓敏
审判员 陈跃平
人民陪审员 孙贾玲
书记员: 李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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