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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电力实业总公司与曹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邯郸电力实业总公司
史鹤(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电力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可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鹤,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电力实业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邯郸电力实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鹤,被上诉人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邢保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常虹
审判员:张仑
审判员:马静

书记员:张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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