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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崔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崔永平
冯小明

原告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地址涉县平乐路口北侧3号。
负责人张占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涉县涉城镇。
法定代表人秦燕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崔永平,成年。
被告冯小明,成年。
原告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崔永平、冯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崔永平、冯小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秀红
审判员:贾学亮
审判员:王苗叶

书记员:王利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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