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正大饲料有限公司
李兆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河北腾某养殖有限公司
宋某某
宋增平
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
王永青
许平平
宋政阳
宋政康
原告:邯郸正大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
法定代表人:董可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腾某养殖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名县孙甘店乡南石冲村西头
法定代表人:康永刚,该公司经营者
被告:宋某某,已死亡。
被告:宋增平。
宋某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青。
宋某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平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政阳。
法定代理人:许平平,宋政阳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政康。
法定代理人:许平平,宋政康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邯郸正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腾某养殖有限公司、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宋某某死亡,原告追加被告宋某某的继承人,即宋增平、王永青、许平平、宋政阳、宋政康为被告。
原告邯郸正大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正大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正大饲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邯郸正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正大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正大饲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邯郸正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敬坤
审判员:杨佩
审判员:范海燕
书记员:孟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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