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开发区鑫福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运。
委托代理人:王子敏,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纪木。
委托代理人:史鹤,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开发区鑫福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开发区鑫福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开发区鑫福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开发区鑫福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邯郸开发区鑫福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韦
书记员:吴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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