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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开发区超其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邯郸开发区超其贸易有限公司
石冀湘(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
秦万昌
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薛东升
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邯郸开发区超其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现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冀湘,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万昌,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负责人:马卫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军,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东升,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锦绣江南项目部经理。
原告邯郸开发区超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其公司)诉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分公司)、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常黎霞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冀湘、秦万昌,被告六分公司、海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东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六分公司签订的《外墙保温内部承包合同》、《外墙保温内部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及结算清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应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结算单足以证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为34815㎡,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671120元,六分公司已支付原告1107400元,扣除六分公司委托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的145940元,剩余417780元未予支付,事实清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产值的95%”,现原告施工的工程已经完工,开发商已向业主交房,被告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原告95%即334224元的工程款。原告自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4224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六分公司系海外公司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其被注销后,其民事权利义务应由海外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34224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违规交房,不能证明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未到,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开发区超其贸易有限公司工程款3342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被告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六分公司签订的《外墙保温内部承包合同》、《外墙保温内部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及结算清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应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结算单足以证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为34815㎡,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671120元,六分公司已支付原告1107400元,扣除六分公司委托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的145940元,剩余417780元未予支付,事实清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产值的95%”,现原告施工的工程已经完工,开发商已向业主交房,被告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原告95%即334224元的工程款。原告自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4224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六分公司系海外公司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其被注销后,其民事权利义务应由海外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34224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违规交房,不能证明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未到,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开发区超其贸易有限公司工程款3342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被告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常黎霞

书记员:吴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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