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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京唐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宫克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国,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明,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京唐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西港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光,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京唐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

原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唐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博

书记员: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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