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马某某中大街村民委员会
谢贵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刘某和
李长春(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
原告邯郸市马某某中大街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勇刚,系该村村主任助理。
委托代理人谢贵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和,男。
委托代理人李长春,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马某某中大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某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市马某某中大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勇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贵新、被告刘某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长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2000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约定被告以货物替原告还债,顶替2000年至2025年的土地承包费,对原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变更合法有效。据此,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其土地租赁费的事实不成立,其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租赁土地并支付租赁费1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七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邯郸市马某某中大街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原告邯郸市马某某中大街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2000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约定被告以货物替原告还债,顶替2000年至2025年的土地承包费,对原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变更合法有效。据此,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其土地租赁费的事实不成立,其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租赁土地并支付租赁费1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七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邯郸市马某某中大街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原告邯郸市马某某中大街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杨长海
审判员:朱国强
审判员:张文斌
书记员:姜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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