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南大街士威大楼20-1。组织机构代码证:57955747-2。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守川,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林、郭鹏超,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安燕龙
审判员 李文召
人民陪审员 王智平
书记员: 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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