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长航电机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少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郭某某。
被告:耿晓国。
被告:翟丽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邯郸市长航电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郭某某、耿晓国、翟丽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长航电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长航电机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长航电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玉明 人民陪审员 刘亚菲 人民陪审员 朱 斌
书记员:吴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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