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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山区马某乡北街社区居委会与邯郸市复兴区四通管道安装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邯山区马某乡北街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某乡北街社区。法定代表人:蔡利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勤学,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万瑞,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市复兴区四通管道安装队,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岭路西山*号*******号。经营者:王颖。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训,与王颖系夫妻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刚,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街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四通管道安装队按原图纸设计及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将现装设备(详见:实际施工情况说明第二栏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及有关材料更换成原图纸设计及双方在认价单中认可的设备和材料(详见:实际施工情况说明第一栏原图纸及甲方认价内容;马某乡北街村老年公寓热力设备认价单;河北科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报告);2、判令四通管道安装队按照张庄桥北街公寓热力站及庭院需整改情况、张庄桥北街公寓庭院一次管线整改意见的内容对热力站进行整改;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费用由四通管道安装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北街居委会与四通管道安装队签订施工协议书,后双方又于2016年6月3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的施工方式为四通管道安装队包工包料。协议书签订后,四通管道安装队建造热力站本应按照原图纸设计进行施工,并安装使用原图纸设计及双方在认价单中认可的设备和材料(详见:实际施工情况说明第一栏原图纸及甲方认价内容;马某乡北街村老年公寓热力设备认价单;河北科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报告)。而四通管道安装队却违反双方约定,私自更改使用了没有品牌的设备和普荣、洪特品牌的设备,没有按照设计使用太和品牌的设备(详见:实际施工情况说明第二栏现场实际施工内容)。现四通管道安装队称热力站已建造完毕,并要求北街居委会付款。2016年10月14日邯郸市热力公司中华分公司受监察中队的委托,对热力站及庭院管线进行了现场实地勘察,发现16条问题需要整改(详见:张庄桥北街公寓热力站及庭院需整改情况、张庄桥北街公寓庭院一次管线整改意见)。为此,北街居委会曾多次与四通管道安装队协商,要求四通管道安装队对上述行为进行纠正,按原设计及双方约定进行施工,对发现的16条问题进行整改,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北街居委会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北街居委会的诉讼请求。四通管道安装队辩称,针对北街居委会所提的整改情况16个问题,均非四通管道安装队方面的原因导致。针对张庄桥北街公寓整改意见,热力公司没有监督施工和技术监管,没有资格下定论。关于品牌问题,认价单上的相关品牌,是山东金太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相关设备配套厂家的简写,国内本没有所谓的“太和厂”。2016年4月24日,四通管道安装队已经按补充协议调试完毕,并请北街居委会验收,北街居委会也没有提出异议。四通管道安装队反诉,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北街居委会支付四通管道安装队工程款1013004.78元及利息,利息以1013004.78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北街居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北街居委会起诉四通管道安装队更换材料及对热力站及庭院进行整改。四通管道安装队反诉北街居委会支付工程款。2014年大约4月份,四通管道安装队与北街居委会原负责人韩书记签订《施工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四通管道安装队为北街居委会修建位于马某乡××村老年公寓的供热手续及供热施工。协议约定价格暂定3200000元,包含进站线、交换站及出站线,不包括交换站的土建部分,最终价格以决算为准。并约定签订协议后支付130万元工程款,在庭院热力管线安装完成后支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5%,工程全部竣工试压完成后,按照工程决算审定价格一次性付清。四通管道安装队依约开始施工。2014年6月底原北街居委会的韩书记突然因病去世。这样就导致工程款的支付问题被搁置。2014年8月原马某乡副书记张书记下社区担任北街居委会的负责人,四通管道安装队找张书记要求履行合同,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且经过施工监理单位盖章确认,最终定案金额为3619400.86元。北街居委会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5年北街居委会更换现负责人李涛书记负责。北街居委会就不再支付工程款,并强行增加了项目。四通管道安装队无奈只得垫资施工。2016年北街居委会要求与四通管道安装队再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四通管道安装队无奈只得签订。且将原约定的工程和后增加的工程全部完工,并且在2016年成功供热,现在该老年公寓已经运营了第一个采暖期且供暖正常。但是北街居委会仍然拒绝支付工程款,并起诉四通管道安装队,四通管道安装队这才提起反诉。北街居委会就反诉辩称,四通管道安装队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北街居委会已经支付了2865492元,但是四通管道安装队使用山寨品牌设备进行施工,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北街居委会拒绝支付剩余价款是合法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北街居委会提交证据为1.北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用于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施工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用于证明北街居委会与四通管道安装队之间存有合法有效的合同;3.马某乡北街村老年公寓热力设备认价单;4.关于马某乡北街村老年公寓热力站工艺管线实际施工情况说明和热力工艺管线对比图;5.河北科宏工程造价资询有限公司审核报告;6.张庄桥北街公寓热力站及庭院需整情况;7.张庄桥北街公寓庭院一次管线整改意见和通知一份、快递单一份;以上3-7的证据用于证明用于证明四通管道安装队具体的违约情况,没有按照原图纸和认价单共同认可的太和牌品牌材料进行施工,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8.电汇凭证5张和发票,用于证明北街居委会给四通管道安装队转款情况。四通管道安装队对上以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均无异议,但施工协议中约定签订协议后支付130万无,停运热力管线安装完后支付90%,但北街居委会没有按约定支付;对证据3、4均无异议,但太和牌主要材料是金太阳公司撬装的,国内也没有所谓的太和品牌,表格内所列材料有限,并不是全部,对此北街居委会也是认可的;对证据5有异议,河北科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是北街居委会聘请的监理单位,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且其也曾在双方施工表中签订字认可,说明施工没有任何问题,其出具情况说明也是两年后出具的;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证据7均非四通管道安装队方面的原因导致;对证据8中7.5万元是安装水表,与本案无关,其他无异议。四通管道安装队提交证据为1.《施工协议书》,证明双方之间存有真实的施工合同关系,并约定了工程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2.《补充协议书》,用于证明四通管道安装队做完工程后,因北街居委会要求又增加了工程量,且施工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中均约定由四通管道安装队办热力手续,但是施工的楼房不合格,手续不齐全,致使热力手续都很难办下来。3.审核报告及结算审核定案表,用于证明工程已经过验收,双方和监理单位已经就价格进行了最后确认,也是四通管道安装队要求支付工程款额的依据。4.北街居委会支付工程款的票据,用于证明北街居委会支付了279万元工程款,与结算审核定案表确定的工程款有80到90万元的差距;5.邯郸市丛台区行政判决书和认价单,用于证明因案涉楼房没有手续,增加了办热力手续的费用,且与认价单结合,结算审核报告就是依据认价单的。后期北街居委会还要求我们增加了部分工程,没有定协议,但当时核量时三方都认可,只是监理公司没有给四通管道安装队出具任何东西。北街居委会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最后的审核结算是按照审核报告而来,并不是按照认价单。行政判决书与本案无关。现在四通管道安装队所安装设备不合格处北街居委会已整改完毕,应当四通管道安装队办的手续北街居委会已办理完毕。票据中7.5万元与本案无关,是自来水的票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其后综合分析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北街居委会前身系邯郸市邯山区马某乡北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街村委会),2014年4月份左右北街村委会与四通管道安装队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甲方)北街村委会将邯郸市北街村老年公寓楼供热工程委托(乙方)四通管道安装队承建,工程范围1、包工包料,2、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增加现场签证费用;工程预算价格:暂定协议价3200000元整,此价款包含进站线、交换站及出站线(不包括交换站土建部分),最终价款以决算为准。责任:甲方负责施工现场水、电、路通并协调好各施工单位互相配合,以免发生怠工问题,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供热项目的各种手续,乙方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现行国家规范及市热力公司施工规范组织施工,乙方在施工时发生任何事故由乙方负责;付款方式:(1)甲方在双方签订施工协议后支付乙方工程承包价格的40%,小写1300000整,(2)庭院热力管线安装完成后,甲方支付工程承包价格的95%,(3)工程全部竣工试压完成后,甲方按工程决算审定价格一次付清,(4)本工程质保期为两个采暖期,采暖期结束后,移交与供热单位管理。合同签订后,2014年7月29日,北街居委会向四通管道安装队付款1300000元整,2014年8月21日付款1000000元,2015年1月30日付款400000元,2015年9月16日付款9万元,以上共计279万元。2015年5月1日,河北科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邯山区马某乡北街村老年公寓供热工程结算),并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定案金额为3619400.86元。因四通管道安装队其时并未实际完成施工,设备尚未进入施工工地,北街居委会向其催促,并于2016年3月8日向其发出通知“邯郸市复兴区四通管道按装队:我北街社区与你四通管道按照队签订北街村老年公寓楼供热工程承建合同。因你按装队自身原因,无故拖延工程施工,造成我老年公寓2015年热力未正常使用,我社区多次催至今未果。我社区为了保证居民2016年正常使用热力,如2016年3月10日前,工人与设备不能正常进场施工,经双委会研究决定,你公司属单方违约,我社会区将委托审计部门进场实际审计工作量,款项多退少补,合同自行解除”。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内容为(甲方)北街居委会要求(乙方)四通管道安装队2016年3月10日进场施工,进行热力站内工艺施工及调试,热力站内、外墙涂墙及散水、地面全部完工,以上工程45天完成施工及调试。如按期完不了工程,属乙方违约,合同自行解除,工程款多退少补。乙方全部完工后,经甲方委托的工程审计公司审核工程量后,甲方按实际工程量按工程决算审定价格30日按原协议付款约定付款。乙方负责跑办热力手续。落款日期为2016年3月29日。后四通管道安装队设备进场施工。该热力工程完工后,又经北街居委会自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已于2016年冬开始供热,但北街居委会以安装品牌不是双方约定太和品牌设备并在施工完毕后热力站被整改,遂向本院起诉,诉请如前。四通管道安装队以北街居委会未付剩余工程款及增加工程量款项提起反诉,诉请如前。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马某乡北街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北街居委会)与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四通管道安装队(四通管道安装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四通管道安装队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异议后,四通管道安装队又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北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蔡利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勤学、程万瑞,四通管道安装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训、殷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四通管道安装队施工的热力工程已实际竣工使用并进行供热,北街居会所提诉请不明确,且综合考量,其诉请执行内容亦不利于节约资源,本院不予支持。四通管道安装队要求北街居委会付款所依据的审核报告和结算表均系在其未施工时先行出具,而并非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后才出具,故对以上证据所确定人价款数额本院不予采信,其诉增加的工程量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就本案案情应协商解决此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邯郸市邯山区马某乡北街社区居委会的诉讼请求;二、驳回邯郸市复兴区四通管道安装队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邯郸市邯山区马某乡北街社区居委会负担。反诉费6958元由邯郸市复兴区四通管道安装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审判长宋霄燕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人民陪审员杜志霞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人民陪审员姜明明

书记员:闫志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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