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山区滏东街道办事处
崔智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杨志堃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滏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邯山区滏园路滏乐胡同一号。
负责人石清军,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智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杨志堃。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滏东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杨志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滏东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滏东街道办事处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滏东街道办事处承担。
审判长:朱国强
书记员:王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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