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某
王某某
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齐祥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项目
负责人,特别代理。
原告王某某。
被告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郝庄镇石窝铺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长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与被告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4元,减半收取2512元,由原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费17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4元,减半收取2512元,由原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费17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雷雪
审判员:张丽芳
审判员:王楠楠
书记员:孙雅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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