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韩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河北隆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邯郸市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北环东路425号。
法定代表人:胡贺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隆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火车站南广场。
法定代表人:邢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隆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邯郸市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邯郸市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庞颜玲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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