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聚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商城镇成峰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建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法定代表人:郭金忠,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军,河北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聚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邯郸市聚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聚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8元,由邯郸市聚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金凤
书记员:牛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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