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汪斌(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
肖萌萌(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邯郸市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4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斌、肖萌萌,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邯郸市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邯郸市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代)审判员张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王利伟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邯郸市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邯郸市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代)审判员张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王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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