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45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萌萌,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孟玺,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邯郸市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邯郸市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原告邯郸市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亮
书记员: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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